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解釋憲法權急需“解凍”
2014-11-27 17:00:00 來源:法制晚報 說兩句 分享到:
法制晚報訊 (記者 梅雙)為了迎接12月4日即將到來的首個國家憲法日,各地紛紛展開憲法研討活動。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提出,憲法解釋是推進憲法實施的重要措施,應盡快制定《憲法解釋程序法》。
秦前紅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作為國家根本法,憲法需要對國家根本性的問題,如國家制度、公民權利、國家機關等予以規定,但不能事無巨細地將所有細枝末節的問題規定其中。因此,通過憲法解釋能更好闡明憲法的規定。同時,憲法解釋能避免頻繁修憲,有利于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
憲法解釋還是憲法實施的前提條件。秦前紅表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而憲法實施最重要的內容便是憲法監督,即對國家機關的行為,包括立法、行政乃至司法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并對其中違憲的行為予以撤銷。
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有違憲法之時,就會要求闡明憲法的涵義,通過憲法解釋能夠判斷是否違憲。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的職權,但在實踐中該授權性的規定近乎處于“冰凍”狀態。
秦前紅認為,憲法解釋程序的缺失是導致這一問題的關鍵。他建議,制定《憲法解釋程序法》,建立憲法解釋的啟動、對象,憲法解釋案的效力等問題的一套系統規則,讓憲法解釋有章可循。
建議 盡快制定《憲法解釋程序法》
制定《憲法解釋程序法》首先要遵循忠于憲法原則,憲法解釋僅是對憲法內容所作的闡釋,決不能背離憲法的精神和規則。憲法解釋還要遵循法定程序原則,對于釋憲程序如何啟動、憲法解釋案如何審議通過等要有程序的規制。
憲法解釋的主體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哪些情況下需要進行憲法解釋?秦前紅表示,憲法解釋的事由可以概括為三種:憲法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含義的;憲法實施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憲法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可能與憲法相抵觸,需要解釋憲法的。
按照《立法法》規定,憲法解釋請求主體應當包括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秦前紅說,當請求主體認為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同憲法相抵觸,或請求主體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憲法含義的,可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
秦前紅強調,為保障憲法解釋的權威與合理性,憲法解釋案應當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憲法解釋案應當包括解釋的編號、對象、理由、時間等內容,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作者:梅雙
編輯:鄒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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