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見稿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社會組織
2014-10-09 11:36:00 來源:法制日報 說兩句 分享到:
本報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
征求意見稿提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環境保護法第58條等法律的規定,對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以認定為有關組織。社會組織成立5年以上,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無違法記錄。
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時間自2014年10月1日始,為期一個月,社會各界人士可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編輯:謝夢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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